世界周刊2010年5月16日李亚伦律师手记 - 极端困难 可豁免入境诈欺

- 李亚伦律师 12

李亚伦律师在2010年4月2日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收到一份非先例的I-601(豁免申请)的判决书,美国移民局的上诉办公室,根据绿卡身分母亲的生活将面临极端困难而批准这份欺诈豁免的申请,此案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母亲担心女儿已在美国生了两个儿女,如回中国将忍受一胎化计画生育政策的痛苦,且中国的医疗保健制度达不到母亲的需求。这份I-601是因为入境时犯了诈欺罪,而唯一有资格要求豁免的是申请人的绿卡母亲。

在讨论艰难因素时,包括母亲要完全依赖申请人和母亲多方面健康的问题,行政上诉办公室把重点放在她的忧虑上,担心已有两名子女的申请人可能因违反中国一胎化计画生育政策而受到惩罚(因为她在中国的另一个女儿已被惩罚过),并引用美国国务院最新发表的中国人权实施报告(2010年3月11日)作为母亲担心的确证。

至于母亲担心,如果她和申请人一起返回中国,不会得到优良的医疗照顾,她特别指出她的丈夫早逝就是因为中国的医疗不合标准,行政上诉办公室引用美国国务院(2009年12月31日)出版的中国特定信息报告,来确认中国的医疗现状不合标准。在裁决极端困难方面,行政上诉办公室以平衡法权衡后认定有利因素多于不利因素,故批准这份上诉。

■判决书全文

讨论内容:此豁免申请被宾州匹兹堡的地区办事处主任拒绝,这个案件现在到行政上诉办公室,我们批准这份上诉,此案将送回地区办事处主任继续处理。

此案的记录显示申请人是中国出生的公民,于1996年2月向移民官员出示假证件后顺利入境(请看备注)。因此根据移民和国籍法案(以下简称法案)第212(a)(6)(C)(i)条款,及美国法典第八标题的1182(a)(6)(C)(i)条款,申请人不得允许入境美国,因为他以欺诈或蓄意欺骗方式进入美国。申请人对这项不得允许入境的裁决不持异议。但寻求依法案的第212(i)条款及美国法典第八标题的1182(i)条款申请不得入境的豁免,好让她能与她的美国永久居民身分的母亲,及她1998年和2003年出生的美国公民子女留在美国。

地区办事处主任的总结说,申请人未能证明没有她,符合资格申请她的家人生活会极端困难,因此拒绝了她不得入境类的豁免申请(1-601)。地区办事处主任的判决书是在2007年6月29日签发的。

上诉中,她的律师递交了一份上诉书并附上证据。我们在作这份判决时,她的整个纪录都已审查并予以考虑。

法案第212(a)(6)(C)的相关部分中规定:(i)根据本法,任何外籍人士用欺诈或蓄意欺骗的重要文件,企图获得(或设法获得或已经获得)签证、其他文件、或进入美国或得到其他福利,是不允许入境的。

■司法部长可酌情豁免

法案第212(i)规定:司法部长(现为美国国安局长局长),可自行酌情免除第(a)(6)(C)条款中(i)附款的规定,只要这位移民是美国公民或合法的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并提出让司法部长(局长)满意的证明,证明若拒绝这位外籍移民进入美国将导致外籍人士的公民或合法居民的配偶或父母的生活极端困难。

这个有资格的家人(qualifying relative)生活极端困难的概念「不是固定或不可改变的 」,且要以个案依事实来检验是否达到极端困难的程度。请看案例Cervantes-Gonzales案件,22 I&N Dec. 560, 565(1999年移民上诉局判例)。在Cervantes-Gonzales案件中,移民上诉局设定了一个并非独一无二的因素清单,来决定是否外籍人士已证实这位有资格的家人生活将会受到极端的困苦。这些因素包括:对有资格的家人而言,这位美国公民或合法的永久居民目前在美国的家人关系,以及他与美国境外家人的关系,有资格的家人若须搬迁,该国国情及其家人的关系,搬迁对其财务上的影响,重要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如果搬迁国的医疗护理不足。请看此案的第566页。移民上诉局在O-J-O-案件21 I&N Dec. 381, 383(1996年移民上诉局判例)(引证省略)中表示:

有些有关因素,若只看一样不属极端,所以必须总体考虑来决定是否会造成极端的困苦。每一个案件,在检验事实时必须考虑整体的困境,来决定是否所有的困难合并后,其困难程度将远超一般被驱逐出境的困境。

法案第212(a)(6)(C)(i)中的第212(i)条款的豁免,仅适用于申请人能证明他或她的公民或合法居民配偶或父母的生活会极端困难。第212(i)条款不同于法案第212(h)条款的豁免,没有提及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子女生活极端困难的条件。根据本条款,申请人自己的生活极端困难也不是允许考虑的因素。本案中,申请人的合法永久居民母亲是唯一有资格的家人,申请人和她孩子的生活极端困难不可予以考虑,除非这些困难影响到申请人的母亲。

■情绪、身体和经济困难

申请人的合法永久居民母亲,在递交上诉时70岁,她声称如果她留在美国而申请人因不得入境必须迁住海外,她在情绪、身体和经济上将经受到困难。她的声明书中说她在精神上将受打击,因为她完全依赖她的女儿。她指出她与申请人及其家人住一起,他们照顾她日常生活,包括煮饭给她吃,确保她得到适当的休息和医疗照顾。申请人的母亲声称,虽然她另外还有三个孩子,但两个住在中国,另一个住在美国,当她初到美国时有照顾她,但由于她有许多医疗问题,不能继续照顾她。此外,她说,如果她的女儿要搬迁中国,她担心,因为她女儿有两个孩子,将因违反国家的「一胎化」计画生育政策而受到惩罚。她指出她另一个住在中国的女儿两次被迫堕胎、罚款,最终还是被抓,并因为希望多生孩子而被结扎。

申请人进一步阐述,若她的合法永久居民母亲留在美国,没有申请人在身旁会面临的困难。她指出,她母亲患有多种健康问题,包括冠心病、高血压和腹部疼痛,因于医疗要吃许多药。申请人声称,她母亲没有照顾自己的能力,申请人要带她到医院,为她翻译,因为她不会说英语,也不懂读标签,她要给她服用适当的药物。

除了精神和身体上的生活困难外,申请人声称,她母亲在经济上也要依赖她和她的丈夫。母亲在美国没有工作过,因此没有享受社安或其他任何福利的资格。她与申请人住一起;申请人为她支付所有的开销,包括住处、食物、衣服及其他一切的需求。虽然她有医疗保险(Medicare),但还需要支付许多额外的医疗开支,包括药物和看医生,因不包括在医疗保险内。

申请人提供母亲需要医疗的大量文件。此外,救世军提供了一封信,证实申请人和她的配偶是主要照顾她母亲的人。(请看救世军2006年10月17日的信。)

另外,从申请人的工作证明,证实她有能力照顾母亲。

■受计画生育高压威胁

最后,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说美国国务院证实中国计画生育政策是强制高压性的,证明申请人的母亲对已有两个孩子的申请人返回中国的担心是确实的。美国国务院的纪录说:

法律禁止使用强制方式迫使人们堕胎或结扎。然而,为解除政府规定的生育指标限额的压力,当地计画生育官员用强制胁迫方式,来达到政府的目标。为达目标采用节育方法(尤其是上环和女性结扎,根据政府的统计百分之八十以上采用这种节育方法)并对某些怀孕期实施流产术。

对已经有两个子女的家庭而言,父母的一方往往被迫实施结扎手术。为免受罚金往往让妇女没有其他选择,只得实施堕胎或结扎。(摘自2010年中国人权实施报告)

根据这些纪录,行政上诉办公室确认申请人的合法永久居民母亲的生活将遭受极端的困难,如果母亲留在美国而申请人因不准入境必须迁移中国。申请人的母亲已诊断出有许多问题,没有申请人的帮助,在感情上、身体上和财政上需要自己照顾自己;又因中国的强制计画生育政策,要担心女儿在中国的生活。申请人的母亲将面临的困难超出一般子女面临移送出境的困难。因此,若申请人被送走,申请人的母亲将遭受极大的困难。

■医疗待遇差 失业率高

符合资格的家人也必须证明若申请人的豁免被拒,他搬迁海外生活将极端困难。在这一方面,申请人的母亲解释说,她的丈夫在2002年4月因癌症去世。多年来他抱怨胃痛,但是他们在中国乡村的医生没有诊断出癌症。直到在离家一个半小时的医院治疗时才知道,但最终被送回家等死。根据这个经验,申请人的母亲声称,由于她需要多项医疗,她担心她在中国不会得到她上次在美国上急诊室的优质医疗待遇。她进一步提到她的恐惧,因为申请人偷偷离开中国,再加上违反中国计画生育政策在美国生两个子女。

此外,她指出在中国将受到经济困难,由于中国失业率高,申请人及她的配偶将无法找到好的工作。

■曾受共产党迫害

最后,她说她被共产党迫害,小时候,因为父亲是地主,他们被迫藏在山洞里约一个月的时间,他们最后出来,被迫再教育并做苦役。她过去的经验让她害怕回中国。

美国国务院确认中国的医疗服务不够标准(国务院2009年12月31日的中国特定信息报告)。此外,美国国务院证实了中国的失业率问题(国务院2009年10月的中国背景报告)。此外,如上所述,中国的人权纪录仍然不佳,申请人母亲因她的女儿已有两个孩子,她的另一个女儿被迫堕胎,罚款,监禁并因希望有更多的小孩而被结扎的事实感到担心,且她自己小时受到共产党政权的迫害。

根据申请人母亲在中国的痛苦经历,她需要优质的医疗技术来治疗她病情,且她知道她丈夫早逝是由于中国的医疗照顾不够标准,又因为违反一胎化政策,她担心女儿在中国的幸福,加上人权问题和经济不够标准,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判定,申请人的合法永久居民母亲若搬到中国与申请人同住,她的生活将极端困难。

因此,行政上诉办公室判定,这份申请的情况达到极端艰苦的程度。但是,豁免的授予或拒绝不应只在「极端困难」的问题上。它还要取决于局长的自行处理权,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情况和步骤来处理。在自由裁决的情况下,外籍人士应承担提供在美国符合资格的证明,且这些资格不会被不利因素压倒。请见T-S-Y-案,7 I&N Dec. 582(1957年移民上诉局判例)。

在评估是否允许解除困境自行酌情的情况下,对外籍人士不利的因素包括:不得入境的性质和基本情况,其他重大违反美国移民法的行为,若有行事犯罪纪录,其性质和严重性以及其他指出外籍人士品德不良或不宜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证据。有利的因素包括在美国的家庭关系,在美国长期居住(尤其是外籍人士从小就在此居住),若他被移送出境或递解出境,外籍人士和家人生活困难的证据,为美国从军服务,或有稳定的工作纪录,有资产或公司,为社区服务的证据,若有犯罪纪录,已改过自新的证据,和其他能证明外籍人士品格良好的证据(譬如家人、朋友和社区代表的书面证词)。

请见Mendez-Morales案,21 I&N Dec. 296, 301(1996年移民上诉局判例)。行政上诉办公室必须「把外籍人士成为永久居民的不受欢迎的不利因素,与其对社区及人道上考虑因素互相平衡,来决定是否行使自主权批准此案似乎对美国最有利」。

■有利因素多即可

此案的有利因素是申请人若居住中国,不论申请人的合法永久居民母亲和美国公民子女是否陪同申请人回中国或留在美国,他们的生活将面临极端的困难,申请人就业经验、社区关系、支付的税,即过去14年来申请人居住美国,因违反移民法导致地区办事处主任裁决不准入境。此案的不利因素是申请人以欺诈和蓄意欺骗方式进入美国,并未经授权居留及工作。

申请人违反移民法性质严重,不能宽恕。然而,行政上诉办公室判定,申请人已确立她的申请案的有利因素大于不利因素。因此,局长在行使自主权时给予有利裁决是必要的。

根据法案第212(a)(6)(C)(i)条款,因不准入境而申请豁免时,申请人要完全负起证实可予以批准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291条,美国法典第八标题1361节,申请人已达到这个证实的责任。因此,准予上诉并批准这份豁免申请。

下令:上诉批准。豁免申请获得批准。当地办事处主任应把拒绝的1-485调整身分案重新打开,继续处理调整身分。

备注:大约在1995年10月,我找到一位名叫XX的人,他说他可以帮我办文件去美国。我跟他通电话,他说他需要我的照片和出生公证书,就可以帮我办到真的文件。他说,因为所有文件都是真的,所以要付他3万8000元。他在1996年2月回我电话,告诉我一切都办好了,我应该于第二天和他在广州碰面。我们去广州机场,一起搭机去香港。

那天晚上,我和他住在他香港朋友的房子。当时我不知道他是蛇头,也不知道他给我的是假证件。但是,当他不让我碰我自己的护照时,我渐存疑心。我只看到证件上有我的照片。

第二天,我们从香港直飞纽约。XX告诉我跟著他行事,什么话都不要说。一到纽约甘乃迪国际机场,我跟著他去检查站,那是1996年2月14日。我们一起走到柜台,XX把我们的护照一起交给检查官,这样我们被放进来。当我们走到机场外,我向XX先生要我的护照,他说,那不是护照,而是回美证,不会给我的。(摘自申请人2007年7月26日的声明书)

 

1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师指南中给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师等级的评价,这是一个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标准上均属最高的荣誉。于1977年在克利夫兰-马歇尔法学院得到最佳法律写作的 Sidney A. Levine奖,并在许多族裔报纸投稿刊登移民专栏,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巴基斯坦之声,Muhasha 和 OCS日文报。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在1985年因保护人权受到台湾政府的表扬。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李亚伦律师在各类报纸和杂志上所发表关于移民法律的文章多达1,100篇以上。李亚伦律师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在下列各处都有成功的诉讼案件,如联邦法庭,移民上诉局,上诉审核处,外籍人士劳工证明上诉委员会,前移民局地区专员等。李律师于1977年成为俄亥俄州律师业一员,1982年加入纽约律师业,之后又进一步的成为受理纽约南、东、西区地区法庭及第二巡回上诉法庭案件的登记律师。

2 此文章2010年李亚伦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2003-2012 年李亚伦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